JJF1069-201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7.633条:“应根据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对计量基准、计量标准、传递标准、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品进行核查,以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的置信度。”因此标准品的核查方法必须文件化、程序化,并保存相关的记录。标准品期间核查方法包括:核查方法的选用、判定准则、核查频次等关键要素。
4.1 期间核查方法的选用以及判断公式
1)如果能找到高一级标准品,采用与被核查标准品各测试一台仪器设备,其测量误差应在允许范围之内。
判定公式:I ΔA I ≤ I MPE I,式中Δ为测量误差;MPE为被核查标准品的最大允许误差。
2)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标准品,应对标准物应按质的外观、色泽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存储条件等情况进行核查;由标准品配制的标准溶液应对其颜色是否有变化,是否有沉淀物出现,是否在保质期内等情况进行核查。
3)对于用量大的标准品采用分批采购,将新采购的标准品与在用有效期内的标准品同时测量同一仪器,其测量误差应在允许范围之内。
判定公式I ΔA I ≤ I MPE I,其中y1为有效期内的标准品的测量值;y2为新采购的标准品测量值;U为标准品的不确定。
4.2期间核查时间频次
标准品期间核查,以产品的稳定性及使用情况而定,在产品有效期中间选取一次或多次进行核查,核查结果录入《标准品期间核查表》。